《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美国巴拿马万国(国际)博览会组委会北京代表处)
美国巴拿马万国(国际)博览会组委会北京代表处:
本局于2025年05月0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处罚〔2025〕10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育慧南路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810室)领取京市监处罚〔2025〕10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处罚〔2025〕107号
当事人:美国巴拿马万国(国际)博览会组委会北京代表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P6U52P
住所(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四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顺标
2024年12月20日,接到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美国巴拿马万国(国际)博览会组委会北京代表处的案源。经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无法联系到当事人。2025年02月0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本案调查终结,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交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登记证:证明当事人营业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驻在场所营业;
3.协助调查函:证明未发现当事人有投诉举报记录。
我局于2025年03月31日以公告公示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查询“信用中国”平台及案件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年报的案件记录。经属地朝阳区局协查12345接诉即办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投诉举报记录。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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