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美国理波公司北京代表处)
美国理波公司北京代表处:
本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罚〔2024〕48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育慧南路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810室)领取京市监罚〔2024〕48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罚〔2024〕487号
当事人:美国理波公司北京代表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4052311K
驻在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B座2305室
首席代表:高杰恩
2024年7月16日,本局接到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美国理波公司北京代表处未报送2022年度年报的案源。2024年8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9月6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交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信用中国报告,证明当事人营业资质和无违法纪录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驻在场所办公;
3.协助调查函及回函,证明未发现当事人有投诉举报记录。
本局于2024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4〕014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2022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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