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京市监罚催〔2024〕01027号)》送达公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4〕65号)。因通过你公司住所和你公司公示的经营场所等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2024年3月22日,我局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50万元的义务没有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因通过你公司住所和你公司公示的经营场所等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催〔2024〕0102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育慧南路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707室)领取京市监罚催〔2024〕0102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市监罚催〔2024〕01027号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4〕65号)。因通过你公司住所和你公司公示的经营场所等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2024年3月22日,我局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飞,赵丹 联系电话:5752037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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