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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香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燃香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GB 26386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用香原材料

GB 26386

强制

2

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用香尺寸

GB 26386

推荐

3

燃烧安全性能

GB 26386

强制

4

有害物质限量

GB 26386

强制

5

烟尘量

GB 26386

推荐

6

产品使用性能

GB 26386

推荐

7

标志

GB 26386

推荐

●(注意事项;警示语)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不同形状、不同规格的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每种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于抽样数量,同一形状、同一规格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60支,其中40支为检验样品,20支为备样。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产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结论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将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进行复检,并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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