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财函〔2011〕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委、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的要求,总局制定了《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二月二九日
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为保证相关规定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
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
(一)认定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二)认定程序。
1、提交资料。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代码证书申请、变更、换证、补证等业务时,向同级代码管理机构提交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及其他代码管理制度规定的登记材料。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须提供如下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2)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单,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或企业人员社保缴纳清单(初次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2、资料审核。
代码工作人员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判定该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审核合格的,依照代码登记制度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并减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审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还企业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认定程序。
三、免征代码证书工本费实施方案
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18元/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中央地方分成方案
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原上缴中央国库30元/证,此次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按12元/证上缴,不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仍按30元/证上缴,上缴地方国库金额不变。
五、落实政策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小型微型企业代码证书工本费免征政策,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发布有关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的公告及业务办理指南。
(二)主动服务。全国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要对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维护,以保证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政策的落实。在代码办证醒目位置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政策提示,在办理代码赋码办证业务时要主动做好提醒服务。
(三)及时报告。对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政策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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