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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字号] 〔〕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10-10
  • [成文日期] 2026-10-0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相关工作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附件1

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市监发〔2024〕37号)

  将附件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基准》中第11项职权予以删除,删除内容包括:

  职权名称: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实施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通告〔2023〕2号)

  将正文第二段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将正文第二段中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将正文第二段中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修改为“市政府关于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相关规定”。

  将正文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1〕10号)

  将正文导语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将正文第二部分“记分标准”中(一)“2.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条目内和附件2《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生态环境)》中的“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修改为“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以及其他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将正文第二部分“记分标准”中(一)“2.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条目内和附件2《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生态环境)》中的“新车登记时,检验机构未逐项核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修改为“新车登记时,检验机构未逐项核对机动车排放控制系统”。


附件2

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行政许可考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质监计发〔2009〕186号)

  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行政许可计量考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质监计发〔2009〕292号)

  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京市监发〔2024〕45号)


  相关解读:【图解】一图读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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