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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8〕1083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08-06-24
  • [成文日期] 2008-06-2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 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2]2606号),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 构价格公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详情请见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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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京发改〔2008〕1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