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 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2]2606号),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 构价格公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