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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文字号] 京市监发〔2024〕58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6-27
  • [成文日期] 2024-06-1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城市更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工作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

  为推动本市城市更新工作迈上新台阶,支持合理有效释放场所资源补充便民服务空间,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和市商务局等十二部门印发的《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促进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京商生活字〔2022〕3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场监管系统落实城市更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工作,规范住所(或经营场所,下同)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提高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产权清晰,用途明确”的原则,结合本市近年来已出台的住所相关规定,有序释放各类场所资源,提升住所登记便利度。

  二、主要内容

  (一)简化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证照办理手续。对于利用城市更新项目从事商业经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可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实施方案,出具住所证明文件,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支持利用社区腾退空间从事便民服务。利用社区内锅炉房、自行车棚、奶站等闲置再利用建筑物从事便民服务、养老、托育等与社区生活配套相关经营活动的,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改造完成,并取得乡、镇政府或区政府及其授权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意见后,支持其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用于登记注册。

  (三)支持利用公共服务资源开展配套经营活动。利用博物馆、公园等公共服务单位内的合法空间资源设置便民服务网点、文化空间等配套经营项目的,如无法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出具住所证明文件的,支持其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用于登记注册。

  (四)进一步规范住所证明材料。制定《北京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指引》(附件1),明确不同情形房屋用于经营的出证规范。符合《指引》所列的情形,且拟用于登记注册的房屋已取得相关规划及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或房屋验收合格手续)的,相关出证单位可采用在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页》(样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的方式提供住所证明。

  三、组织实施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住所证明问题应及时释疑解惑,明确办理路径。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相关出证单位的主体证明责任,在放宽住所登记限制的同时,落实好部门监管职责。在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北京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指引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页(样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1

  北京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指引


序号

房屋属性

提交证明材料指引

1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

由产权人签字(产权单位加盖公章)。并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相关规划及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或房屋验收合格手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下列指引提交证明文件:

2-1

房屋位于农村地区的

由属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2

利用城镇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商业经营的。

可由经区政府授权的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

2-3

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

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4

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

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2-5

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

由中央企业出具证明。

2-6

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

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7

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由市国资委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证明。

2-8

房屋属于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

可由区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2-9

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

由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证明。

2-10

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

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2-11

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

由运营方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运营方公章的《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2-12

房屋属于宾馆、饭店 ( 酒店 ) 的

由宾馆、饭店(酒店)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宾馆、饭店(酒店)公章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2-13

注册在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内的

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14

注册在人防工程的

由使用人出具证明,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复印件。

2-15

注册在普通地下室的

由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及区房屋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2-16

利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站点一体化项目等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的

可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2-17

利用市属公园和园博馆从事便民商业经营的

可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文件。

2-18

利用北京市文物局局属博物馆从事便民商业经营的

可由市文物局出具证明文件。



  附件2

住 所(经营场所) 使 用 证 明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填写。

    


     

北京市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该地址房屋已取得相关规划,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同意将其提供给企业使用。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

⼝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的经营性自建房。

⼝已取得房屋验收合格手续。

⼝其他符合住所出证的情形 

    

 

 

产权人盖章(签字):                 

                                                           

   

 

   

 

   

 

上述地址房屋情况属实,产权人为                                 ,房屋用途为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其他符合住所出证的情形包含利用宾馆、市场、地下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等场所开展经

  营活动的,符合本市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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