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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技监计发〔2001〕203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2001-06-19
  • [成文日期] 2001-06-1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为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见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见附件2)和《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见附件3),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制定了“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办法”(见附件4),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
  2.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
  4.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4:
  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一、为了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自愿进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进行此项工作的企业应按“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做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四、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样式见本文件附件3的“附件1”)。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样式见本文件附件3的“附件2”)。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见本文件附件3的“附件3”)。
  4、计量管理文件。
  5、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6、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7、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
  8、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自我评价的情况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组织核查;合格的企业予以备案并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经核查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同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新增的定量包装商品,经增项核查合格后,准予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未获得证书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得使用“C”标志。
  六、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书,允许继续使用合格标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其证书,停止其使用合格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布。
  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量包装商品专项抽查时,对获得证书并使用合格标志的产品要避免重复抽查;免于日常监督抽查。发现已获得证书的企业存在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情况,指导企业进行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其证书,停止其使用“C”标志。
  八、对已获得“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时,不进行重复核查。
  九、对企业进行计量保证能力核查实行评审组制度。评审员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二OO一年六月十八日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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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
附件:2.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
附件:3.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