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技监特设发〔2004〕366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2004-08-02
- [成文日期] 2004-08-0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特检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首钢总公司,燕山石化公司,建工集团,市政总公司,京煤集团,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各有关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责任重大。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给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体系,明确监察职责,强化基础、完善机制、依法行政,实现安全监察的区域覆盖,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批准,决定:实行“市局指导、监督,区县局属地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模式。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以及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首都安全意识。按照“市局指导、监督,区县局属地监察”的基本原则,落实属地监察责任,形成安全监察从基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首都的安全与稳定。
二、监察工作职责分工。
(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县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划,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辖区内各类特种设备(本决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除外)的安全监察工作。
三、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一)市局负责进出口环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依法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等行政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依法对被许可的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二)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62号)的规定,市局委托区县局办理辖区内特种设备(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使用登记工作。
特种设备(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的告知,由区县局接收。
(三)按照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市局办理独立发电公司和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用于发电生产的锅炉(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不跨省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
前述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的告知,由市局接收。
(四)市局在北京市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独立发电公司和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用于发电生产的锅炉(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监察。
(五)部队(含武警)、中央直属在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由设备所在地的区县局实施。
(六)市局、各区县局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其分工,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对于一个单位在同地点跨行政区域使用的特种设备,有关各区县局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先行协商,可以确定由一个区县局负责实施监察,并将有关协商结果报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后执行。
四、按照属地监察原则,将原来由市局直接监察的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建工集团、市政总公司、京煤集团(原矿务局)、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原房地局所属单位,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重要场所和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详见京劳特发[1995]378号《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自备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交由设备所在地的区县局实施。
五、按照本决定的规定需要进行工作交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于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档案的移交。移交工作完成前,原监察机构仍应对移交范围内的监察工作负责。
工作移交期间,有关单位应加强协商、相互配合,不得推诿、懈怠。对于因移交工作不善,造成监察工作错位、缺位,或不能按期完成移交工作的,一律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格局暂不做调整。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七、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顾大局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扎扎实实地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
市局将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本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