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1999〕144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8-03-14
- [成文日期] 2008-03-1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定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9)144号
各区县工商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工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对上述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调查处理。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