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08〕130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工商局
- [发布日期] 2008-12-09
- [成文日期] 2008-12-0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8〕130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
为进一步开展对含有“八一”等字样企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现将《通知》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对名称及商品、广告、商标中含有“八一”等字样的市场主体进行清理和规范,是维护军队、武警部队的声誉和形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措施,各分局要给予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抓紧部署,认真组织落实。
二、突出重点,严格监管
各分局要结合登记数据检索和网格监管巡查,及时摸清辖区内名称含有“八一”等字样市场主体的底数及相关情况。对违反《通知》要求使用“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律要求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同时,要重点加强对部队周边地区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严格禁止在商品、广告、商标中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特定字样的行为。
三、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各分局在清理规范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加强与军队有关部门沟通配合,积极取得部队支持,共同做好部队周边的市场秩序环境治理,维护部队声誉和社会利益。同时,各分局企监、登记、广告、商标等部门也要针对清理规范工作涉及的企业名称、自设性户外广告、广告发布和商标管理等具体问题,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措施办法,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企业监督部门对清理出的市场主体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要逐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将列入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名单及时抄报登记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的要结合年度检验工作督促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列入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在该主体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之前,登记部门要停止为其办理其他登记申请。
广告和商标等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商品、自设性户外广告、广告发布和商标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特定字样的行为的监控,组织指导基层工商所及时纠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行政,妥善处置
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部队和地方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各分局要立足工商基本职能,严格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88号)以及广告、商标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在执法检查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依法收集证据材料,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不良炒作。
五、及时汇总,报告情况
各分局要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情况汇总,对遇到的突发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并采取妥善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2009年2月28日前各分局应将清理规范分别报市局企业监督处、登记注册处、广告处和商标处。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