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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京质监计发〔2009〕186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2009-08-03
  • [成文日期] 2009-08-0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行政许可考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及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行政许可考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计量行政许可考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计量行政许可考核、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考评工作”),保证考评工作独立、公正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及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计量行政许可事项的考评工作。
  第三条 计量行政许可事项的考评工作由北京市及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实施,应当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考评时限内完成。
  评审机构应邀请一名被考评单位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全程跟踪、监督考评活动。
  第四条 考评组接受评审机构委派,依法开展考评活动。考评活动实行组长负责制。考评组的人员组成应经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发证部门同意。
  考评组长负责组织考评活动,处理考评结果,对考评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及考评结论负责。
  考评员在考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考评工作,对所承担的考评项目依据考评要求进行考评,对承担考评项目的结果负责。
  根据考评项目的特殊性,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考评活动,并对考评项目的技术评价结果负责。
  第五条 考评工作应按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限、考评准则、规范等相关规定实施。
  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组应对申请材料、考核资料和结果进行整理并形成最终报告,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评审机构核查,并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发证部门。
  第六条 考评人员的评审费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支付,被考评单位不再支付评审费用。
  第七条 考评人员、观察员在考核活动中不得收取被考核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委托考评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全数退还,同时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考评资格;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考评人员从事考评工作应严格遵守科学、公正、诚信、自律原则。
  考评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有义务为被考核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考评人员不得将考评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考评情况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 考评人员发现自己与被考评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评结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被考评单位认为考评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评结果公正性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考评人员主动要求回避或被考评单位申请回避,由评审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决定回避的,评审机构重新安排考评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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