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16〕65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6-11-17
- [成文日期] 2016-11-1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总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65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制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项目的企业仍实行审批制,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项目的企业实行备案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局梳理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事项目录(即《负面清单》,见附件2)。
二、登记原则
1.凡涉及《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称为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审批登记企业”)。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称为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企业”)。2016年10月1日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均视为“备案管理企业”。
“审批登记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按原规定执行,其中变更事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措施的,仍按简化流程办理。“备案管理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2.“审批登记企业”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变更后不再涉及《负面清单》的,转为“备案管理企业”。“备案管理企业”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变更后涉及《负面清单》的,转为“审批登记企业”。
3.“审批登记企业”的登记管辖,按级别管辖原则确定,市商务委审批的,由市局负责登记;区商务委审批的,由所在区分局登记。
“备案管理企业”,参照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办理。“备案管理企业”转为“审批登记企业”,除非属于市局登记的特殊类型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调整登记管辖。
三、需要强调的事项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即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先经商务部门审批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其后申办工商登记的程序,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其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应由商务部门先行审批;不涉及限制类领域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应根据《负面清单》的禁止性规定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房地产开发(不得开展高尔夫球场建设、别墅建设)。
4.“审批登记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需经商务部门先行批准;“备案管理企业” 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5.外国投资者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无需商务部门批准,但应符合国家及我市当前关于投资类企业准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由市局负责登记。
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其投资设立的企业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程序办理。
6.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业务的,应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取得商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8.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无需商务部门批准,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9.“审批登记企业”中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备案管理企业”中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再进行审查。
10.鉴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商业企业设立零售店铺不属于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事项,在我市此类企业设立零售店铺的,不再要求提交商务部门的确认文件,工商部门可直接办理登记。
11.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适用禁限目录。
四、工作要求
1.外商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对工商部门在促进外商投资发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登记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做好登记注册工作。
2.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修订情况调整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现一并转发(附件3),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3.请各分局组织专题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抓紧与同级商务部门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4.登记业务系统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负面清单》的选择、提示功能,便于登记工作人员业务应用。
5.在日常登记工作中,对是否属于负面清单事项确实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商同级商务部门或向市局请示。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2.《负面清单》
3.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