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17〕19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7-05-02
- [成文日期] 2017-05-0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燃煤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19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
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回复市质监局《关于调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事项的复函》(京政法制函〔2017〕119号)中,明确将流通领域燃煤质量监管职责由质监局划转至工商局。据此,市局制订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燃煤监管工作方案》以落实燃煤质量监管职责。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部门职责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积极履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事项的复函》(京政法制函〔2017〕11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燃煤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严控燃煤使用反弹工作任务的意见》(京工商发〔2016〕3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方案》(京工商发〔2017〕1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煤炭监管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将燃煤监管工作纳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环境保护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商品处负责流通领域燃煤质量监管,组织燃煤质量抽检。企监处依法查处燃煤经营主体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及固定场所内无照经营燃煤的违法行为。注册处对相关区政府取消的散煤销售网点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原则上不再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二、部署工作任务,完善监管措施
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为全面强化煤炭质量管控,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不符合《低硫煤及其制品》标准的燃煤,强化监管,依法处罚销售、经营劣质煤的行为。
(一)建立燃煤经销企业台账
随着近年“减煤换煤”工作的推进落实,燃煤销售企业逐年减少。2017年各分局在登记主体数据库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本市16个区燃煤经销企业进行摸排,建立燃煤经销企业台账。
(二)强化燃煤质量抽检
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低硫煤及其制品》(DB11/097-2014)制定北京市流通领域燃煤质量抽检方案,明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及检验结果处理。对于销售不合格燃煤的经营企业,按照《产品质量法》进行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不符合北京地方标准的燃煤销售行为。及时公示不合格燃煤信息,强化追溯源头,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燃煤产地质监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三)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流通领域燃煤综合监管机制,合理安排抽检工作,将抽检、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执法办案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分局的指导,强化市局、分局科室、工商所三级联动。
三、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监管效能
(一)重点布局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燃煤抽检
根据《北京市2017年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计划》,全年压减燃煤30%,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到700万吨以内,城六区和南部平原地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房山、大兴平原地区)基本实现“无煤化”。燃煤抽检重点布局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燃煤销售为季节性销售,重点时段为当年9月至第二年3月,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
(二)重点监控大气污染指标
在低硫煤及制品常规指标监控的基础上,重点检测大气污染指标:全硫、挥发分。同时依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定值,对有害汞(Hg d)、砷(Asd)、磷(Pd)、氯(Cl d)、氟(Fd)进行监测。
四、合理安排工作,按时推进进度
根据燃煤销售季节性、地区性特点,合理安排2017年燃煤质量抽检和监管工作。
(一)主体摸排阶段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组织开展煤炭销售企业情况摸排工作,筛选出仍然从事煤炭销售的企业(含季节性销售企业),建立企业主体台账。召集燃煤销售企业进行告知和约谈,明确流通领域燃煤监管的工作要求。
(二)燃煤质量抽检阶段
市局统一安排,组织各分局对辖区从事燃煤销售的企业进行抽检工作。2017年9月初、10月初、11月初、12月初共安排四次抽检,共计150组样本。
(三)经营主体检查阶段
自8月起至11月前,每两月对销售企业抽查一次,11月至次年3月,每月对销售企业抽查不少于一次,对经营主体资格,登记事项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落实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将燃煤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并做到全程留痕。
(二)强化部门联动
加强与环保局、质监局、城管委、新农办等燃煤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与街道、乡镇政府的协作,发动街乡社会管理力量,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劣质燃煤销售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考核
市局将加大对分局燃煤监管工作考核力度,纳入市局绩效考核,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分局要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四)注重宣传引导
加强燃煤监管宣传工作,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及时发布不合格燃煤信息。关注消费者、媒体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燃煤监管工作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