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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12〕2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7-12-25
  • [成文日期] 2017-12-2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2〕2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了相关文书并下发了《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233号),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和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系统正式使用,原有相关文书同时停止使用。原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的有《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财物清单》、《物品处理记录》等8种文书,上述文书中的纸质文书在新文书启用后法制部门应及时从办案部门收回,并统一销毁。

二、市局法制处负责将新修订和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制成模板添加至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中,并统一组织相关纸质文书的印制。

三、各分局法制部门就新文书的使用要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新文书使用的准确与规范。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法制处。

附件:《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233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联系人:夏宇鹏;联系电话:826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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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京工商发〔2012〕2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