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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17〕61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7-12-25
  • [成文日期] 2017-12-2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61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信用激励作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商登记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登记条件,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先行受理并在申请人补交材料后做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服务措施。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 依法行政原则。登记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容缺受理。申请人补交材料后,经工作人员审查确保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方可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在实施容缺受理的过程中,不得选择性地对待企业,凡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条 便捷高效原则。有力有序推进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改变以往申请材料必须全部齐全登记机关才予受理的传统工作模式。减少申请人往返跑路,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的适用容缺受理程序:

(一)证照数量不全,经申请人确认未丢失可补交的;

(二)决议、章程等文件未提交原件,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原件的;

(三)住所证明等可以提交复印件的文件未加盖印章,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

(四)申请文件的文字错误处需加盖印章,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盖印章的;

(五)决议、章程等企业自制文件中存在文字错误,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

(六)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不齐全或不清晰,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七)未提交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照片,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的;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的;

(九)可适用容缺受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规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确定适用容缺受理程序的范围。

第四章登记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后,经受理人员审查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并将《容缺受理承诺书》复印件与《受理通知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容缺受理承诺书》原件随登记材料流转到核准环节。

第九条补交材料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受理后规定的领取证照文书的时间。超过时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确定受理、核准和核发营业执照的时间。

    第十条申请人补交申请材料时,原则上由原受理人员负责审查,审查无误后提交核准人员,由核准人员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核发营业执照。受理人员收回《容缺受理承诺书》复印件并记录台账。《容缺受理承诺书》原件归入登记档案附卷。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所补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不履行承诺,登记机关将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登记工作人员应本着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开展容缺受理,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

第十三条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登记业务,落实容缺受理规范化、标准化要求,提高容缺受理工作透明度,提升登记准入服务效能。

第十四条登记工作人员审查补交材料时,要对补交材料与已受理材料的内容一致性、文件签署时间逻辑关系等重点审查。加强前后台的协作配合,确保申请材料内部流转畅通。适用于直接核准的登记业务,由核准人员履行本规程规定的受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7年12月25日起试行。

附件: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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