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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制发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2018-04-08
  • [成文日期] 2018-04-0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局、分局,市特检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结合特种设备监管改革及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8日

  (联系人:李立超; 联系电话:010-57520135)



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结合特种设备监管改革及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管覆盖各环节主体

  以事故致因理论为指导,将“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况”、“单位管理缺失”作为主要管控对象,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环节主体,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以风险识别、控制理论为基础,强化对高风险特种设备的重点监督检查,有效消除隐患,预防事故,严守安全底线。

  (四)坚持属地监察原则

  继续落实“市局指导监督、区局(分局)属地监察”的安全监察模式,发挥属地政府管理优势及基层执法作用,监督检查重心下移,制定针对性强的检查计划,开展辖区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事项

  (一)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的,针对特定的特种设备风险或者特殊需要等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者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资质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检测质量抽查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市局统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检验机构的一线检验人员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二是电梯检验改革试点工作中,电梯定期检验机构组织开展对试点电梯自行检测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数量不得低于试点电梯数量的5%)。

  三、工作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局、分局参照重点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频次,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

  (二)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相关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相关区局、分局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时段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

  (三)证后监督检查

  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分为许可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许可获证后的监督检查。市局和各区局、分局结合事故风险、重点监管范围、上一年度检查结果和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许可事中事后检查单位名单,由各区局、分局组织实施。各区特种设备检测所落实技术检查职责,负责配合各区局、分局开展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区特种设备检测所能力不足的,可协调市特检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5号公告)的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参照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五)检验检测质量抽查

  市局通过政府招投标、遴选等方式确定技术机构组织开展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区局、分局和相关检验机构应积极参与并配合工作开展。

  对电梯检验改革试点电梯的自行检测质量抽查工作,市特检中心、各区特种设备检测所严格按照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

  四、重点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频次

  (一)生产单位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和频次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

  4.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

  (二)使用单位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和频次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

  2.民用机场、轨道交通、游乐场、滑雪场、发电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

  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内至少检查2次。

  4.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

  5.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等高危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

  6.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中显示超过检验有效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及时核实情况,发现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7.各区局、分局结合辖区实际,有重点的对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8.各区局、分局结合辖区实际,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按要求完成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各专项监督检查任务和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单位、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可结合辖区实际,统筹安排,一并开展。

  (二)对于证后监督检查,各区局、分局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表》报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行政辅助中心;检查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情形,还应按要求填写《现场检查笔录》,严格执法,做好执法取证、处理工作。

  (三)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广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试行)》,对于能够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的监督检查,一律以“双随机”的方式开展。

  (四)各区局、分局应结合辖区实际,充分考虑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投诉举报、专项治理等工作,合理分配执法资源,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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