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2018〕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2018-07-06
- [成文日期] 2018-07-0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和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局近期将在建材检验检测、环境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防水卷材拉伸性能检测、土壤中重金属(铅、镉)检测、室内空气(甲醛)检测。
二、参加对象
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检测能力通过我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
三、能力验证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免交能力验证费用。
四、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及联系方式
(一)防水卷材拉伸性能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晓玲
联系电话:010-51167483
手机:13381289853
邮箱:zxl@ctc.ac.cn
(二)土壤中重金属(铅、镉)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明海
联系电话:010-62182952
手机:13810673159
邮箱:13810673159@139.com
(三)室内空气(甲醛)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明海
联系电话:010-62182952
手机:13810673159
邮箱:13810673159@139.com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能力验证活动方案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各参加机构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活动方案和日程安排的要求独立完成检测任务,并按时上报检测结果。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能力验证活动方案,配备足够的资源,保障能力验证活动可靠实施。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科技认证处报告。
(三)参加能力验证的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8年7月20日前向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报名参加,并如实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无故未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或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将按“异常机构”予以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予以公布。
(四)检测结果离群或可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首次测试结果通知后10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补测申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未申请补测或者未参加补测的,本次能力验证结果视为“不满意”。
(五)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应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汇总参加机构名单、初测结果、补测结果等信息,分析检测结果,编写能力验证分析报告,并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将能力验证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科技认证处。
六、能力验证结果的使用
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今后2年内(2020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最终结果为“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6日
(市质监局联系人:周宏伟;联系电话:010-5752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