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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京市监发〔2021〕139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12-28
  • [成文日期] 2021-12-2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文件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1139号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践需要,市局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1修订)》。同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名称修订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1修订)》,内容不变。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依据时以此文件为准,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附件: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1修订)

   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1修订)

   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修订部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


附件: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1修订)
附件: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1修订)
附件: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修订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