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简明问答
政策文件:
一、问:《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适用范围?
答: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行政审批部门开展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
二、问:哪些食品经营行为可以免于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合格可以整改吗?
答:食品销售类项目(散装熟食除外)、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免于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不合格可以整改。一是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要求的,允许现场整改;二是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整改时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核查人员重新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经复核仍不合格,或者未在整改时限内申请复核的,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三、问:哪类食品经营项目需要设置专间?哪类食品经营项目需要设置专区?
答: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操作的(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应设置相应的专间。
从事备餐、现榨果蔬汁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植物性冷食类食品制售,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散装熟食时有分切、分装等简单处理行为的,应设置专用操作区。
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对预包装即食食品或中央厨房的即食食品成品拆封后即组合摆盘供消费者食用的,应设置专用操作区。
四、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材料为: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
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已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无需单独提交。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可用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替代。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包括: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清洗和投放、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以及自动制售设备的内部环境清洗、消毒、保洁、温度监测、废弃物管理等内容,对于新研制或新引进的、制售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且未在国内取得过许可的自动设备,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还应包括设备运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验证内容。
五、问:便利店从事简餐应申请什么食品经营项目?
答:便利店简餐主要是对预包装食品进行解冻、拆封、简单加热(蒸、煮、微波等方式)、装盘、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现场无初加工、不产生油烟,食品安全风险较低,因此申请相应食品经营项目许可的“简单制售”即可,如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
六、问: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答:按照新修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或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七、问:将大包预包装食品拆包后,以计量方式销售的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应申请什么食品经营项目?
答:《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散装食品指食品生产者生产的,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已于2025年3月16日发布,对预包装食品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因此在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对于食品经营过程中将大包预包装食品拆包后,以计量方式销售的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按预包装食品进行归类,不再按散装食品销售进行审批。
八、问:餐馆已经取得了“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项目,新增几个菜品,均为来自中央厨房的半成品,无需初加工,拆袋后直接烹饪调制调味,还需要增加“简单制售”的经营项目吗?
答:上述操作过程符合简单制售的定义,应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的经营项目。但是该餐馆已取得了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项目,无需另行申请。
九、问:食品经营管理中的餐饮服务连锁管理和餐饮服务管理有什么不同?
答: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指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是由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申请的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管理,指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管理活动。主要是由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企业申请的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连锁管理和餐饮服务管理对应的主体业态均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十、问:幼儿园同时开展托育服务,开办的食堂属于什么主体业态?
答:属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同时勾选托幼机构食堂和托育机构食堂。
十一、问: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答:发生下述情形,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2.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3.设立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或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
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或者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
5.在本市放置自动设备,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以及自动设备类型、加工品种和工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6.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变更经营形式,由自营改为承包经营,或者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
7.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8.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