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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城市更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工作 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的简明问答

政策文件:

  一、《证明材料指引》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按照本市现行住所有关政策要求,经营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房屋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因历史遗留等问题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可根据《北京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指引》(简称《证明材料指引》)列明的相关情形,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指引》的内容根据后续出台的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政策予以动态更新。

  二、《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页》调整了哪些内容?

  针对本市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出具形式的多样性,市场监管部门调整了经营主体办理设立或者住所变更登记所需相关申请书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页》,将拟使用的房屋分为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的经营性自建房、已取得房屋验收合格手续及其他符合住所出证的情形等不同情况。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出证单位,可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勾选其中之一,便于相关部门后续统计及核查。

  三、如何纳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

  符合《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项目,均可按照《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纳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

  四、如何支持利用文旅场所开展便民经营活动?

  利用博物馆、公园等公共服务单位内的合法空间资源设置便民服务网点、文化空间等配套经营项目的,如无法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支持市文物局、市公园管理中心等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根据本市文旅场所开展餐饮等便民配套服务相关规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