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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城市更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工作 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的要点解读

政策文件:

  一、如何简化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证照办理手续?

  对于利用城市更新项目从事商业经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可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实施方案,出具住所证明文件,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如何纳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

  符合《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项目,均可按照《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纳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

  三、如何利用社区腾退空间从事便民服务?

  利用社区内的锅炉房、自行车棚、奶站等闲置再利用建筑物从事便民服务、养老、托育等与社区生活配套相关的经营活动的,可按照《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促进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补建便民服务设施。属地乡、镇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市腾退空间改造相关规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上述房屋建筑也可以按照本市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定申请改造。

  四、如何支持利用文旅场所开展便民经营活动?

  利用博物馆、公园等公共服务单位内的合法空间资源设置便民服务网点、文化空间等配套经营项目的,如无法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支持市文物局、市公园管理中心等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根据本市文旅场所开展餐饮等便民配套服务相关规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

  五、针对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有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本市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所需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需由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查询)出具。

  六、哪些文件可以视同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

  针对未取得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屋,为优化利用该房屋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房屋经过专业机构设计和施工,并已取得专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的验收意见,可视同取得房屋安全性证明手续。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出证单位可据此出具证明文件。

  七、《证明材料指引》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按照本市现行住所有关政策要求,经营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房屋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因历史遗留等问题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可根据《北京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指引》(简称《证明材料指引》)列明的相关情形,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指引》的内容根据后续出台的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政策予以动态更新。

  八、《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页》调整了哪些内容?

  针对本市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出具形式的多样性,市场监管部门调整了经营主体办理设立或者住所变更登记所需相关申请书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页》,将拟使用的房屋分为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的经营性自建房、已取得房屋验收合格手续及其他符合住所出证的情形等不同情况。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出证单位,可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勾选其中之一,便于相关部门后续统计及核查。

  九、如何抓好工作落实?

  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借助传统媒体和政务新媒体,广泛开展一图读懂、云课堂等宣传解读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效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优化改进,打通政策触达“最后一公里”,持续提升企业获得感。市局加强对区局的工作指导,结合改革任务开展业务条线培训,增强改革任务系统性,确保政策效果有效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