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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城市更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工作 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的全文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三年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政办字〔2023〕8号)》涉及市场监管的工作任务,推动本市城市更新工作迈上新台阶,支持合理有效释放场所资源补充便民服务空间,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关于落实城市更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工作 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京市监发〔2024〕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49号)、《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促进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京商生活字〔2022〕37号)等有关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下同)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重点明确以下事项:

  一是聚焦城市更新,优化证照办理手续。《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利用城市更新项目从事商业经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可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实施方案,出具住所证明文件,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规范住所证明相关材料。《指导意见》归集了近年来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住所证明材料相关规定,同时针对近年来相关部门反映的博物馆、公园等场所办照难等问题,明确了办照路径。同时制定了《北京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指引》,对本市现行住所证明材料进行规范。

  三是坚守安全底线思维,有序释放住所资源。针对部分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指导意见》明确出证单位在拟使用的房屋符合已取得相关规划及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或房屋验收合格手续)的条件下,出具住所证明文件。同时修改了经营主体申请书的住所证明页,将房屋的不同情况分别列明,便于后续统计及核查。

  四、《指导意见》特点

  一是制定《北京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指引》。按照本市现行住所有关政策要求,经营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房屋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因历史遗留等问题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可根据《北京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指引》(简称《证明材料指引》)列明的相关情形,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指引》的内容根据后续出台的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政策予以动态更新。

  二是调整了《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页》相关内容。针对本市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出具形式的多样性,市场监管部门调整了经营主体办理设立或者住所变更登记所需相关申请书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页》,将拟使用的房屋分为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的经营性自建房、已取得房屋验收合格手续及其他符合住所出证的情形等不同情况。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出证单位,可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勾选其中之一,便于相关部门后续统计及核查。

  五、《指导意见》关键信息

  关键词:城市更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住所(经营场所);腾退空间;公共服务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