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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部分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以下简称《意见》),依法对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做进一步扩大开放。《意见》实施之后《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10份文件同时停止执行。为确保《意见》的贯彻实施,我处起草了《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继续放宽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外资审批、身份核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实施要求。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根据《意见》的精神,《通知》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简化审批程序。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我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工商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二)明确可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参照《意见》附件1《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但应当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放宽了营业面积限制。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四)取消身份核证要求。港澳居民申请者应当提交的身份证件参见《意见》附件3《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说明及样式》。登记机关登记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字样。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交的身份证明无需进行公证认证。

  (五)废止其他相关文件。根据《意见》的规定,原工商总局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相关文件于2016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共计96户,处于开业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共计41户,其中香港居民35户,澳门居民6户。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在北京市扩大开放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部署,从登记注册、外资审批、身份核证等方面进一步放宽条件,有利于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到我市投资创业,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