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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问答解读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已于2018年1月1日实行。为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对有关内容予以解读,以便生产者深入理解、依法开展缺陷调查和产品召回工作。

  一、什么是产品质量缺陷?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二、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其已售出或已提供给消费者、用户使用的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

  三、谁是承担召回义务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生产产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经调查认定应当承担消费品质量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

  四、依照本规定实施召回的产品有哪些?
  (一)依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召回的电子电器、儿童用品等消费品;
  (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三)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农业机械;
  (四)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儿童玩具;
  (五)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它需要依法实施召回管理的产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除外。

  五、生产者如何开展缺陷调查?
  生产者收到质监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调查分析通知书》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自行开展缺陷调查。
  (一)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产品是否存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缺陷;
  (二)对库存产品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生产,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义务,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安全;
  (三)接到《产品质量调查分析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质量缺陷调查分析结果报告单》,将调查分析情况向所在地区质监局报告。

  六、什么情况下需要实施召回?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后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并对已售出或已提供给消费者、用户使用的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七、如何开展产品召回?
  (一)制定内容全面、客观准确的《缺陷产品召回计划》,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二)自确认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质监局书面备案《缺陷产品召回计划》,并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同时将备案的召回计划通报相关经营者;  
  (三)登录国家质检总局“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http://xfp.dpac.gov.cn),进行“企业注册”。(注册后要记住用户名和密码,以备下次使用);注册后登录,进入“消费品召回报告与数据管理系统”依次填写“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召回新闻稿”、“Q﹠A”(企业针对召回替消费者答疑释惑,以自问自答形式)四个栏目,填写时随时点击保存;填写完成后提交 “北京质监局”。
  (四)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五)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用户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六)对实施召回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采取其他措施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
  (七)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八)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九)在召回计划进行一半时向所在地区质监局提交《缺陷产品召回阶段性报告》,召回计划结束后5日内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总结报告》。

  八、召回的费用谁来承担?
  生产者承担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费用。

  九、未依法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生产者拒绝或者拖延责令召回措施以及违反《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