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哪些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是否可以缩短?
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的,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
三、有哪些申请文书材料可以进一步精简或免于提交?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清算组信息、发布公告的企业,无需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公告报样等材料。经与税务部门在线核查,可确认为已办结清税手续或查无纳税人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证明。
四、如何解决因股东不配合、失联导致企业无法注销的问题?
一是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约定可以形成有效决议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并清算后,公司可以持决议与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二是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支持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凭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五、企业遗失了营业执照,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遗失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可不再单独办理补领营业执照手续。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执照遗失公告后持相关材料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六、如何解决法定代表人无法提出申请,导致企业无法注销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无法代表公司提出注销申请的企业,可将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注销两个环节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可以由股东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注销文件,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由出资人依法任命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