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营造首都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更好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营商环境5.0重点任务,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主要在适用范围、工作分工和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更好开展工作。
二、除名标记工作在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内部的工作分工如何划分?
除名标记工作职责划分主要根据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系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数据标准,集中开展适用范围第一项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适用范围第二项除名标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后续处置及终止除名标记有关工作。
三、除名标记有哪些工作流程?
根据两种标记情形的不同设置了不同工作流程:
一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一项的除名标记流程。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完成系统调整,集中开展自动除名标记工作。标记统一为“已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对社会公示。
二是适用范围第二项的除名标记流程。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市场主体定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符合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列出清单,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后,暂使用登记业务系统对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进行标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为“已除名,原因为其它”。
四、哪些情形适用于除名标记?
市场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纳入除名标记范围:一是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二是市场主体处于开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五、除名标记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
除名标记决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有关规定送达市场主体。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告送达。
六、如何终止除名标记?
根据两种标记情形的不同,对于终止标记有不同的条件:一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二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