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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提高我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切实提升审查效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完善我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2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也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提出要求。为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审查效能,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四家单位在深入研究、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的重点是针对拟以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且在本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的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认为需要通过会商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在市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的组织下开展会审工作。会审工作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政策制定机关初步审查情况,对政策措施草案中涉嫌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运用多种方式,充分交流讨论,最终形成会审建议提供给起草部门进行参考。这对于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预防和纠正发生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成效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会审程序、附则三章,共13条。文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文件制定依据,明确主体适用范围,规定起草部门的职责;第二部分规定了会审程序,《暂行办法》的创新特点在于,对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的基本流程进行更为清晰的阐释,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程序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严格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展开工作。同时规定了起草部门所需提供的会审材料、市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反馈会审意见的时间期限和会审的具体方式与要求等,以增强会审程序的规范性。会审意见反馈的要求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如召开会议进行会审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起草部门不得以会审意见代替审查结论,应独立做出审查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当在政策措施出台之日起30日内将政策措施和审查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联席办备案等。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的监督指导,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预防和纠正发生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成效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