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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公示规定》)和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我局出台了《实施方案》,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内容和公示期限,规范信息更正和有关信用修复等工作。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范围?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及《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但以下行政处罚信息不向社会公示:

(一)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或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期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于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以下不含本数)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三个月。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三年。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从其规定。

四、公示信息如何更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有权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五、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信息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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