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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 [发文字号] 京市监发〔2021〕131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12-07
  • [成文日期] 2021-12-07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

(试行)

 

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依法公示为原则,做到应公示、尽公示。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科学设置审批流程,依法确定公示期限,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公示范围和内容

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对象为个人的,应当隐去其真实姓名。

以下行政处罚信息不向社会公示:

1.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二)公示方式和期限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对登记在本市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和市局官网进行公示。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在外省市的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在本市的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通过公示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自动进行流转推送并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送达应当依法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处罚信息将向社会公示,告知内容直接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

对于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明确的较大数额以下罚款,即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以下不含本数)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从其规定。

(三)公示审批流程

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办案人员对公示的案件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综合执法办案平台通过数据对接机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公示系统。

2.办案人员认为不应当公示的,通过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不进行公示。

3.涉嫌犯罪、职务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以及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案件,经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缓或者延期公示。

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四)公示信息更正

1.复议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

法制、办公室等机构收到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办案机构启动撤回程序。

2.申请更正和主动纠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予以更正,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由办案人员在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有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更正。

(五)信用修复

对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出的申请,由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接收线上申请后,直接分派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负责受理。对当事人线下提出的申请,办案机构或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转交办案机构办理。信用修复的结果,办案机构应当与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共享。

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同一类违法行为”是指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为同一条、款、项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至案审机构,案审机构视情况会同相关业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决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办案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非登记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的提前停止公示决定,相关信息通过公示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自动进行流转推送。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办案机构撤销准予提前停止公示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从撤销停止公示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按时完成新旧规章衔接

对于2021年9月1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对于2021年9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认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机制,加强对总局最新规章、文件的研究学习,及时调整现有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处理好部门间各相关工作的衔接,切实保障各项新规落到实处,不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内部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其中:

1.办案机构负责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并对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示及如何公示提出意见,更正公示的不准确行政处罚信息,受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

2.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3.案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审查办案机构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意见、不准确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更正意见和信用修复申请。

4.法制机构负责向办案机构转交复议诉讼相关文书;协同案审机构对不予公示、更正、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意见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5.办公室负责指导办案机构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并协同案审机构对具体案件进行保密审查。

6.综合事务中心负责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完善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加快完善综合执法办案平台,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到“应公示、尽公示”,准确界定公示期限,依法不得公示的不予公示。市局将通过开展执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未依照本实施方案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00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0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