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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生产监管领域进一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要求,支持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点功能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市局将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生产监管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2022年2月1日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食品(除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调整至朝阳区、海淀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的新办、变更、延续、注销等许可工作,负责受理申请、审查核查、审批决定、制证送达等许可业务,并在自贸试验区内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辖区食品生产主体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不断完善贯穿食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各项制度规范

市局制定《北京自贸试验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和《北京自贸试验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规范(试行)》,指导相关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持续优化审批服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负责自贸试验区和经开区食品生产企业许可工作,包括新办、变更、延续、注销等全部许可事项和申请受理、材料核查、现场审查、审批、发证全部许可流程。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局承接食品生产许可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人员和职责、流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统筹协调,制定统一的许可运行规则,统一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审查标准、电子证书样式、信息化系统。承担自贸试验区和经开区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类别生产许可。

(三)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快食品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对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提高核查人员能力,充实检查员队伍。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树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在企业获证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证后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制度,实行年度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对在检查抽检、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跟踪抽检。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应立案查办,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到人。

(五)积极实施信用监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在信用公示系统中公示监督检查、抽检、处罚等信息,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同时,要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引导企业自觉建立守法依规和守诺诚信意识,鼓励企业实施北京食品生产质量提升地方标准,作出并践行信用承诺和高质量发展承诺。对通过告知承诺流程获得许可的企业,发证机关应在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按相应工作规范要求撤销许可。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业务指导,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并做好宣传解读。

二是强化纪律约束。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明确廉政风险点和重点岗位,加强制度管控,认真履职尽责。

三是注重总结。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中,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评估效果,做好经验总结,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1. 北京自贸试验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2. 北京自贸试验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规范(试行)

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4. 北京自贸试验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附件:北京自贸试验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北京市自贸试验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规范(试行)公开
附件:食品、食品添加剂许可现场核查要点表附核查报告样式
附件:北京自贸试验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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