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民意征集 > 意见征集结果

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量基准(修订部分)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情况

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2日期间,我局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量基准(修订部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0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共4条。第一,对于完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法情节“首次发现”表述的建议,已采纳。第二,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情节严重”中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次数的建议,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情节严重情形有明确规定,以及食品执行“四个最严”的监管原则,未予采纳。第三,对于调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情节”中“情节严重”表述的建议,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对“情节严重”有明确规定,未予采纳。第四,对于将互联网食品经营平台对入网生产经营者相关材料“未更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起算点从平台应当履行更新核验义务时起算的建议,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已有明确规定,且食品应按照“四个最严”的标准进行严格监管,未予采纳。

二、针对价格监管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共2条,建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违法情节”认定标准的建议,已部分采纳。

三、针对广告监管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共1条,建议调整“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违法情节标准,已部分采纳。

四、针对商标监管方面的建议和意见1条,建议商标侵权类案件“违法情节”认定时应提高商标侵权商品数量标准。我局认为,在认定违法情节时设置过高的商标侵权商品数量标准,将会使大部分案件都属于从轻处罚案件,这不符合商标违法行为查处从严的要求,未予采纳。

五、针对公平竞争监管的建议和意见1条,建议完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法情节”已部分采纳。

六、其他类建议1件。建议对处罚案件设置简易处罚程序,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有明确规定,未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