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教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月1日起,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前年度欠缴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继续收缴,并全额上缴国库。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
三、取消、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纳入相关部门或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由其主管部门安排项目预算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关于同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人员考核收费立项的函》(京财综〔2005〕716号)、《关于设立非财政拨款研究生学费项目的函》(京财综〔2007〕862号)、《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考核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4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业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145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