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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79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3〕365号)收悉。为确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新增供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是动态的,为适应有关管理工作需要,同意你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的有关规定,对国家要求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但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核定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重要工业产品,按照补偿检验成本的原则核定产品质量检验费试行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检验成本主要包括监测人员经费、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

  二、由你局核定的产品质量检验费试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