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3〕30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职称评审、考试服务机构: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3〕25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职称评审收费标准调整为高级每人700元,中级每人500元,初级每人200元。请市人力社保局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持本通知和评审委员会批复,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北京市组织开展的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考试项目予以分别调整,请市人力社保局授权组织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考试机构,在接到通知后,持本通知和授权文件,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请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资格考试机构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增加收费数额。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3〕251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4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3〕2512号
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现将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参加职称评审人员收取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其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编码 155004015),变更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费(编码 155004015)。
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编码 155007),高级每人700元(编码 155007001)、中级每人500元(编码 155007002)、初级每人200元(编码 155007003),取消中高级职称答辩费(编码 155007004)。
三、请各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收费单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免费参加本市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
六、本函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函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函为准。
专此函达。
附件: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