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巴基斯坦福沃德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巴基斯坦福沃德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本局于2025年09月0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5]01267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及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5]01267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2021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交2021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经查询“信用中国”平台、案件系统,以及北京市12345接诉即办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未发现你单位有案件和投诉举报记录。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你单位在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林雨,杨毅 联系电话:010-57520505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12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5〕01267号
巴基斯坦福沃德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2021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交2021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经查询“信用中国”平台、案件系统,以及北京市12345接诉即办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未发现你单位有案件和投诉举报记录。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你单位在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林雨,杨毅 联系电话:010-57520505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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