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282号

决定书编号执法对象(当事人)决定种类决定主要内容作出决定机关行政决定日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282号 当事人:********(北京)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蓝顶喷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产品1瓶; 2.没收违法所得35019.25元; 3.罚款850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6000元。
综上,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66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5019.25元;4、没收涉案产品1瓶。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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