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65号
| 决定书编号 | 执法对象(当事人) | 决定种类 | 决定主要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行政决定日期 |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65号 | 当事人: 北京**********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 身份证件号码:******************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条第二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二项, 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892.48元;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专业眉笔06灰棕色8765盒和专业眉笔08卡其棕4400盒)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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