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65号

决定书编号执法对象(当事人)决定种类决定主要内容作出决定机关行政决定日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65号当事人: 北京**********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
身份证件号码:******************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条第二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二项, 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892.48元;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专业眉笔06灰棕色8765盒和专业眉笔08卡其棕4400盒)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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