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70号

决定书编号执法对象(当事人)决定种类决定主要内容作出决定机关行政决定日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70号当事人:北京********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
身份证件号码:******************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02.65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美白祛斑精华液(6081盒;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美白祛斑精华液7699盒;4.处罚款100000.00元。以上1、4项合计105102.65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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