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97号
| 决定书编号 | 执法对象(当事人) | 决定种类 | 决定主要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行政决定日期 |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97号 | 当事人:刘**, 身份证件号码:****************** | 警告、罚款 | 经查,当事人作为**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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