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218号
| 决定书编号 | 执法对象(当事人) | 决定种类 | 决定主要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行政决定日期 |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218号 | 当事人:北京******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翟** 身份证件号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经查,当事人存在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和未在订立《区域代理协议书》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叶某某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也未提供合同文本的行为。 当事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1000元,并予以公告。 当事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也未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35000元。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1000元,罚款35000元,并予以公告。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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