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服务京津冀+雄安协同发展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地互认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京津冀+雄安协同发展,深化外商投资便利化改革,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服务京津冀+雄安协同发展 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地互认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服务京津冀+雄安协同发展
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地互认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京津冀+雄安协同发展,深化外商投资便利化改革,构建京津冀+雄安高水平服务平台,有效简化企业登记提交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京津冀三地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经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送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免于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一)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持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办理登记的;
(二)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办理登记的;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办理登记的;
(四)外国投资者持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登记的。
第六条 对于已在京津冀任一登记机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其他两地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提供由已设企业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积极推进京津冀企业登记档案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实现通过拟投资地登记机关直接打印在有效期内的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方式,进一步简化出证手续,优化登记流程。
第八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及外资并购的相关情形。
第九条 京津冀三地企业登记机关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并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条 京津冀三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简化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等证明文件,不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7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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