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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3年度年报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迁入本市且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网址:https://bj.gsxt.gov.cn)申报、办理年报手续。

  年报时应填报登记、备案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并将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登记联络员登记表及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等合并为一个PDF文件上传;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还应在年报中填报商务年报信息。

  按照《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对于《公约》缔约国企业在京设立的代表机构,提交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时,仅需提交所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公证及附加证明材料为外文文件的,须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为翻译公司翻译的需加盖翻译专用章、翻译公司为代表机构自行翻译的需附“翻译内容准确无误”等承诺并加盖代表机构公章)。缔约国名单以我国外交部官方网站发布为准。对于《公约》非缔约国企业在京设立的代表机构,提交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的要求,与往年保持一致。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逾期未办理年报的代表机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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