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家政服务员版)
BF—2025—1209 合同编号:
北京市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家政服务员版)
家政服务员(甲方):
中介机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介绍家政服务工作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信息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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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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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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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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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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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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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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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
厘米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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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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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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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已婚 □未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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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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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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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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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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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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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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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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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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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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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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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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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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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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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件 |
□身份证 □居住证 □健康证 □技能等级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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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家务服务: □母婴护理: □家庭照护: □整理收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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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形式 |
□全日制住家 □计时服务( , 时至 时) □非住家服务(每日 时至 时) □其他 □是 □否可以与同性别照护对象同居一室;□是 □否可以与失能照护对象同居一室。 □服务区域: 期望服务报酬: 元/□月 □日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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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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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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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介服务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中介服务事项
1.乙方为甲方提供与消费者订立《家政服务合同》的媒介服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为甲方提供 次推介服务。
2.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委托其他第三人。
第四条 中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中介服务费用:甲方在与乙方推介的消费者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如甲方在约定的推荐次数外要求乙方继续推介的,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中介费 元/次。
2.乙方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向行业协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请家政服务员仔细阅读背书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了解无误后,签署并交易。
通用条款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为撮合家政服务员与消费者成交,与家政服务员签订中介合同时使用。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法律后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从事家政服务中介活动的证照及相关资质证明。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报告中介活动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信息及情况。
4.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证书。
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6.乙方为促成甲方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促成甲方与消费者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并留存甲方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培训证书复印件。
4.乙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了解甲方所提供的各项身份证明的真实性。
5.乙方应当保证具备开展家政中介服务所需要的资质。
6.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中介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7.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四、法律责任
1.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对方权益,权益受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乙方直接与乙方推介的消费者订立合同的,甲方应当全额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并按照每逾期一日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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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名): |
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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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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