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政服务中介合同(消费者版)
BF—2025—1208 合同编号:
消费者(甲方):
中介机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家政中介服务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基本信息、服务需求
第三条 中介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与家政服务员订立《家政服务合同》的媒介服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为甲方提供 次推介服务。
2.甲方□同意□不同意 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委托其他第三人。
第四条 中介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中介服务费用:甲方与乙方推介的家政服务员订立《家政服务合同》的同时,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如甲方在约定的推荐次数外要求乙方继续推介的,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中介费 元/次。
2.乙方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请消费者仔细阅读背书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了解无误后,签署并交易。
通用条款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为撮合消费者与家政服务员成交,与消费者签订中介合同时使用。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法律后果。
二、术语解释
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由家政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妇、产妇、新生儿、婴幼儿、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
1.家务服务:家庭烹饪、卫生清洁、衣物洗烫等的服务。
2.母婴护理:孕妇、产妇与新生儿、婴幼儿照护等的服务。
3.家庭照护:老年人照护、病患陪护等的服务。
4.整理收纳:从事空间规划、陈列布置与物品整理的服务。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自身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中介服务费。
3.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事项给予必要的协助,如面试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员商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报酬等。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从事中介服务的相关资质证明。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报告中介活动的开展情况。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信息及情况。
7.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保证自身具备开展约定的中介服务所需要的资质。
2.乙方应当为甲方订立合同提供咨询和服务,协助甲方与家政服务员订立合同。
3.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中介活动开展情况。
4.乙方应当尽到必要、审慎的核实义务,向甲方提供与家政服务员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所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相关信息及情况。
6.乙方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信息。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及费用。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协助,如及时面试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员商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报酬等。
五、法律责任
1.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对方权益,权益受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乙方与乙方推介的家政服务员订立合同的,甲方应当全额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并按照每逾期一日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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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名): |
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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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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