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BF—2020—0505)
BF—2020—0505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
用气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气人(以下简称“乙方”):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企业与非居民用气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天然气(含LNG、CNG及其“点供”)供应、使用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租赁关系的相关文件;
(3)供用气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不能提供的应做专门说明。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依法不得与甲方签订供用合同,不得供气:
(1)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
(2)拒绝通气前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3)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4)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功能或超期服役。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
用气人(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气人(乙方):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民法典》、《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气地点、用气性质
1.用气地点(地点填写到区、街乡镇,楼门牌号或农村的院落号): 。
2.用气性质:
□ 工业生产用气 |
□ 商业用气 |
□ 发电 □ 制冷 |
□ 采暖 □ 生活热水 |
□ 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公共福利用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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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请具体写明) |
3.甲方室内公用阀门设置情况:
□ 有,位置: □ 无
第二条供用气系统及设施建设
1.甲方供气系统和燃气设施建设情况:
□甲方自行建设并经乙方安全检查合格
□ 甲方出资乙方负责建设 □ 乙方出资并建设
2.甲方用气设备清单:
名 称 |
型号及规格 |
数 量 |
安装时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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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气计量系统
(1)燃气计量装置情况
名称、型号及规格 |
数量 |
使用期限 (X年X月至X年X月) |
检定周期 |
安装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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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上表填写膜式计量表或各类流量计,有明确使用期限要求的,据实填写使用期限;有检定周期的,据实填写检定周期。②计量装置更换后本合同重新签订。
燃气计量间的管护方式:
□ 甲方管理、乙方监控 □ 乙方管理
燃气计量装置的检定和更换
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经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甲乙双方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的燃气费。
甲方发现燃气计量装置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或更换。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导致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乙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装置免费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4.户内燃气安全防护装置
装 置 名 称 |
安 装 位 置 |
安 装 时 间 |
燃气泄漏报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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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并报警功能的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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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爆 风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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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组分、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为 。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燃气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自价格调整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调整的价格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2.燃气费计量依据和结算方式
第五条 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分界点承担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分界点为: 。
(1)甲方承担从分界点至 之间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费用。
(2)乙方承担从 至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费用。
甲方也可将承担的责任委托乙方承担,双方另行签订燃气设施委托管理协议,乙方应向甲方公示相关服务作业的收费标准。其中:维护、保养燃气调压箱按照北京市同等作业内容市场平均价格收费。
2.乙方每 (年/季/月)不少于 次免费对甲方的设施及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指导甲方安全用气。
3.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安全检查时间。乙方检查人员入户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配合甲方核实。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因甲方原因需变更安全检查时间的,甲方应与乙方另行预约。
4.乙方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当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当完好有效;
(3)用气设备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以及有关安装和使用规定,且在判废期限内;
(4)不得有燃气泄漏;
(5)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当正常;
(6)计量仪表应当完好。
5.乙方安全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就供气系统、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甲方应当签字确认。甲方拒绝签字的乙方应当如实记录。对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甲方应当立即整改。
6.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入户安全检查次数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向甲方收取上门服务费 元/次。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
2.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并有权就燃气费明细向乙方进行查询。
3.为乙方正常维护燃气计量表及查表提供便利,不得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4.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接受乙方的技术指导,用气设备的操作的人员应掌握相应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技能。
5.对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和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防护装置应当及时更新;接到乙方隐患整改告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隐患整改后应告知乙方予以复查。
6.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操作公用阀门、改变用气性质。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乙方实施作业;有变更燃气用途、用气设备、过户,或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7.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乙方报修。
8.对乙方根据市、区政府决定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市、区政府对乙方采取接管措施的,甲方应当配合。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
2.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安全用气须知,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及燃气燃烧器具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甲方存在的安全隐患持续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甲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甲方所在街道乡镇和城市执法部门书面报告。
3.每季度通过邮件、网络等形式提示甲方安全用气事项;指导甲方编制、演练燃气应急预案。
4.应甲方需求免费提供查询燃气费明细服务。
5.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
遇不可抗力或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报修电话号码为: 。
7.应甲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帮助。
8.应市、区政府和街道乡镇治理用气安全隐患要求,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原有燃气调压箱寿命期满经评估需要更换的,由乙方负责投资、维护保养,不再向甲方收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入户巡检、拒不整改危害公共安全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2)无故拖欠燃气费,经乙方书面催缴仍未支付的;
(3)存在偷盗燃气、故意损毁燃气设施行为;
(4)拒绝乙方维修、更换燃气表;
(5)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经乙方告知仍不纠正的。
2.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燃气设施管理责任,给对方和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乙双方将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的管理责任委托第三方的,给对方和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甲方擅自拆除、改装室内燃气设施造成事故的,给对方和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停气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方原因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相应减免乙方责任。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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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其他约定
1.双方对供气安排有个性需求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乙方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确需采取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措施但甲方仍有正常用气需求的,乙方应当采取应急供气措施。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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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1.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共同认为需要修订本合同有关条款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双方重新签订供用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由于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恐怖事件、大规模流行性疫病、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网络安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受影响方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因该等情形的发生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所受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日(含本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合同。
3.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按照本合同文首(或文末)的地址(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发出,该地址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
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及约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导致通知发送失败,则发送方按照上述地址以寄送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寄送后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作为通知送达时间。
用气人(盖章): 供气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应急联络人:
应急联络人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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