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矿物掺合料采购合同
BF——2022——0145 合同编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矿物掺合料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矿物掺合料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预拌混凝土矿物掺合料(以下简称为矿物掺合料)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1矿物掺合料及其数量、价格
1.2其他约定
1.2.1甲方支付的矿物掺合料价款:甲方签收确认矿物掺合料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 □运费 □装卸费 □出库费 □运输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税金 □其他: 。
1.2.2本合同签订后如矿物掺合料品种、型号、数量及约定价款需调整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并据此执行;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款执行。
第二条 质量条款
2.1乙方在供货前 日内将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同批次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提供给甲方,经销单位还需提供厂家授权资料。乙方在每批次供货时随车将所供应的产品的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
2.2乙方提供的矿物掺合料的各项性能指标需符合标准中的质量要求。上述执行标准如有变动的,以乙方供货时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为准。若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3甲方应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T 385)标准或其他不低于《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T 385)的技术标准要求取样复试。
2.4甲方当日验收合格入库,并不免除乙方日后经甲方或第三方抽样结果不合格的责任。
2.5若甲方对矿物掺合料有特殊要求或乙方就矿物掺合料向甲方做出特殊承诺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并据此执行。
2.6其他质量要求: 。
第三条 供货期、地点和数量
3.1供货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矿物掺合料的供货期,在供货期内不同批次矿物掺合料的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3.2交付地点: 。乙方负责将矿物掺合料运送到该交付地并交付甲方,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应向乙方出具收货凭证,该凭证将作为甲乙双方对账的依据。
3.3甲方授权指定的签收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签字笔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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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甲方授权指定的对账结算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签字笔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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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乙方授权指定的对账结算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签字笔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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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指定矿物掺合料签收人、对账结算人变更约定:
为防止日后对账结算纠纷,若指定的矿物掺合料签收人、对账结算人出现变更,则变更的一方应当在变更当日向对方提供变更后的矿物掺合料签收人、对账结算人的授权书,以及变更后矿物掺合料签收人、对账结算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签字笔记等相关信息,变更方未及时出具变更后矿物掺合料签收人、对账结算人的授权书及相关信息的,以变更前指定的矿物掺合料签收人、对账结算人为准,非指定签收人签署的收货凭证不得作为对账依据和结算依据。
3.7交付数量:
计量方式为过磅计量。若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过磅数量的差小于或等于 ,即在合理损耗范围内,则交付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并按规定扣除合理损耗及含水;若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过磅数量的差大于 ,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应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
3.8 其他约定: 。
第四条 对账、结算、付款及发票
4.1对账周期:双方约定每月 日为对账日。
4.2对账、结算
每个对账周期结束后双方应对上一对账周期中乙方货款进行对账并签署对账单,对账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对账单由双方加盖公章,或由本合同指定的对账结算人或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对账单是双方结算后付款的凭证。供货结束后,在 日内进行结算,结算单须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如到期未结算的,以月度对账单或供货小票作为结算依据。
4.3付款
4.3.1本合同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转账 □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 □其他: 。
4.3.2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货物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2)分阶段付款: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作为预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货物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后 日内,甲方按照实际结算量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
(3)按月度付款: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上一月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货物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4)按对账周期付款:甲方于每个对账周期结束后的 日支付上一对账周期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货物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5)按供货量付款:乙方的每批货物送达且货物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后 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货物验收合格,经过双方结算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
(6)其他方式: 。
4.4发票条款
4.4.1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票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税通用普通机打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为 %。
4.4.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开具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变化影响税率及开具发票行为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4.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直至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乙方提供发票不合规导致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不合规发票金额双倍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货款中予以扣除。
4.4.4本合同各方确认收款和纳税信息如下,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开票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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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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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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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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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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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收款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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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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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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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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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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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双方义务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应当提前 日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乙方进行确认,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5.1.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对账、结算并支付货款。
5.1.3甲方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 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出采购计划,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在原材料供应紧张时,双方可协商确定供货量。
5.1.4 甲方应对乙方做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相关交底。
5.1.5 甲方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安排专人负责厂区调度指挥,并应提供充分的安全作业环境和通行条件,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安排必要的冲洗设备和场地,确保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5.1.6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对交付的原材料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5.1.7 甲方应严格规范采购行为,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等有关事宜。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5.2.2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遵守其安全有关规定,确保人员健康及财产安全,如乙方人员或设备在甲方厂区内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或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2.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不符合当地政府对于污染防治及车辆运输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等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2.4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货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并将其货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甲方,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若因货物权利瑕疵导致任何第三方与甲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保证甲方不受任何追究。同时,乙方有义务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2.5乙方应获得所供应材料生产厂家的授权或者买卖合同,并采取签封、影像等技术或信息化手段保证材料来源可追溯。
5.2.6乙方应配合甲方查询并掌握供货运输车辆定位及运行轨迹。
5.2.7乙方应保证所供应材料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终止,无论本合同是否有效、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的效力均不受影响。
6.2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6.3在保密期内,双方均应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6.3.1以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保密信息;
6.3.2不得将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
6.3.3不得将所获悉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用于与本委托事项无关的其他用途或目的;
6.3.4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6.4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或授权同意,无论是否获益,有前款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否则即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7.2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如无合同总价款则按照最终结算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或单方停止供货达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款(如无合同总价款则按照最终结算价款总额)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7.3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照该批次货物总价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退货退款、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7.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暂停供货、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7.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擅自转让合同债权的,乙方应按双方最终结算价款总额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每一次/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7.7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8.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8.3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8.4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新冠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以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或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收件人 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收件人 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认同在本合同中留存的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人的,应当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地址或联系人为准。
10.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件人应当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及简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12.3双方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出示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复印件交付对方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4其他约定: 。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订信息)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
合同编号: 附件编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矿物掺合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矿物掺合料采购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矿物掺合料采购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买方(甲方):(盖章) 卖方(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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