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版)
BF——2015——0215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版)
施工单位:
设备服务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版)
施工单位(甲方): (单位全称)
设备服务单位(乙方): (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建筑施工设备服务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建筑施工设备的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
服务地点:
项目名称:
第二条 建筑施工设备的基本情况、费用计算与支付
1.设备的基本情况(见附件《设备的基本情况》)
2.设备服务费总额的计算方式(单位:人民币元)
设备服务费总额为在本工程项目所使用设备的单台设备服务费总额之和。
单台设备服务费总额=累计单台设备月服务费+单台设备预埋件服务费+累计单台设备其他服务费。
单台设备月服务费=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单台设备月增加服务费
累计单台设备月服务费:是指设备在实际服务期限内,每月的单台设备月服务费之和。
(1)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
注:①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标准高度裸机服务费+司机费用(元/月·台·人)×每月每台设备的司机人数。②不足月部分的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按照当月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30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注:①单节超高节月服务费:是指建筑施工设备超过标准高度,每增加一节标准节,每月需要增加支付的服务费。超高节月服务费=单节超高节月服务费×设备已有超高节节数。②单道附着月服务费:是指建筑施工设备每附着一道,每月需要增加支付的服务费。附着月服务费=单道附着月服务费×设备已有附着道数。③单台设备月增加服务费=超高节月服务费+附着月服务费。 (2)单台设备月增加服务费 注:单台设备预埋件服务费:是指一次性支付的设备基础预埋支腿或预埋节的服务费。 (3)单台设备预埋件服务费(4)单台设备其他服务费
单台设备其他服务费包括增加司机的费用以及经双方商定的其他费用等。
3、设备停置期间设备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1)因放假、冬季等原因造成设备停置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单台设备月服务费。设备停置不超过30日的,单台设备月服务费应当按照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的 %计费;设备停置超过30日的,单台设备月服务费应当按照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的 %计费。
(2)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停置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单台设备月服务费。单台设备月服务费应当按照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的 %计费:
?设备检测验收合格,未使用设备。
?设备在使用中因甲方原因停置。
?设备已报停用,甲方不允许拆除或现场不具备拆除条件。
4.预计设备服务费总额: 元(人民币大写) 元。
(以双方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5.设备服务费的结算
(1)安装单位将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设备检测合格后,甲方应当在2日内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1日内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设备使用通知单,乙方按照书面的设备使用通知单开始计算设备服务费。设备检测合格后,如甲方在2日内未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的,自第3日起开始计算设备服务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检测产生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2)自甲方出具书面设备停用通知单确定的停用时间次日起,乙方停止计算和收取设备服务费。
(3)每月 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上月完成工作的设备服务费结算单,甲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设备服务费结算单之日起5日内未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设备服务费结算单予以认可。
(4)甲乙双方分别指定授权代表,负责设备服务费结算单的签字确认;如授权代表发生变更,应当向对方出具授权代表变更通知单。
甲方授权代表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乙方授权代表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6.设备服务费的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 。
支付方式: 。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正式发票。
第三条 建筑施工设备的服务期限
1.设备的服务期限详见附件《设备的基本情况》。
2.甲方需要延长服务期限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设备服务终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合同。
3.合同约定的设备服务期满但未续签合同,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设备服务,乙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以实际使用设备的期限为准。
4.甲方需要缩短服务期限的,应当在设备停止使用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四条 建筑施工设备的操作、维修与保养
1.乙方负责对设备进行操作、维修与保养。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规定数量的司机,司机应当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无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精神病、眩晕症、恐高症、美尼尔氏症、癫痫、重症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慢性骨髓炎、传染性疾病、突发性晕厥、肢体残疾、功能受限者等妨碍从事该工种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需增加司机,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另行支付费用。
3.因故障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维修通知时起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并自接到维修通知时起 小时内完成修复,但每台设备每月累计维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甲方应当为每台设备提供每周不少于4小时的保养时间,具体保养时间安排由甲乙双方协商。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选择符合要求的设备服务单位,租用合格的设备,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甲方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设备使用前,甲方应当组织使用单位与乙方共同对司机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设备及附属零部件。
4.甲方有权指定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备拆离施工现场。
5.甲方应当对乙方配备的司机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发现乙方提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司机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6.甲方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的型号、说明书上标注的基础载荷数据和乙方提供的基础图,编制基础施工方案并进行基础施工和验收,承担基础施工使用的材料、机械、人工费用。
7.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设备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场地和道路,提供符合要求的专用配电箱和所需的动力等必要条件,并承担费用。
8.甲方应当在设备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及通过验收后使用,并按照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9.甲方应当为设备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负责对现场设备及附属零部件进行看护,防止其损坏、丢失。因乙方原因导致现场设备及附属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原因导致现场设备及附属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甲方应当为乙方配备的司机提供现场免费住宿,并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
11.甲方应当配备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信号指挥人员,应当提供对讲机及塔式起重机吊钩以下的吊索具等附属装置,不得违章指挥。
12.甲方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塔式起重机防攀爬设施。除此之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施焊、悬挂标语牌等作业。
13.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时,甲方应当确保锚固点的建筑结构安全,提供锚固预埋件并承担费用。
14.工地连续停工5日以上的,甲方应当在恢复施工前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
15.甲方现场作业人员严禁擅自操作或使用设备。
16.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设备服务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设备及附属零部件,并为施工现场作业提供吊运或垂直运送服务。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并确保设备安全装置的有效和设备状况完好。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乙方不得夜间保养设备。
3.乙方应当配备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司机,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操作的具体要求,同时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确保本项目司机相对稳定。
4.乙方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设备运转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设备定期检查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并按照要求每月向甲方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5.乙方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设备安全限位装置以及设备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状况完好,检查记录乙方应当签字盖章并报甲方备案。
6.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7.乙方司机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8.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设备安全使用要求、注意事项等必要技术资料。
9.甲方进行基础施工时,乙方应当提供合格的预埋支腿或预埋节,并提供技术指导。
10.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时,乙方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附着框、附着拉杆并承担费用。
11.乙方应当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12.甲方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乙方应当提供办理备案手续所需的资料。
13.设备暂停运行时或作业完成后,乙方司机必须确保设备拉闸断电并上锁后离开。
14.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甲方收取设备服务费。
(三)除合同约定外,甲乙双方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施工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照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暂停设备服务。
2.设备进场安装完毕且检测验收合格,甲方未使用设备,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设备停置期间的设备服务费外,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备进场安装完毕且检测合格,甲方在检测合格后2日内未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的,除按照本合同约定自检测合格后第3日起开始向乙方支付设备服务费外,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因甲方违章指挥导致设备损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造成设备停置的,甲方还应当向乙方支付由此造成的该设备停置期间的设备服务费。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设备用于他用或擅自增设他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其他: 。
(三)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仍达不到甲方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因乙方原因导致每台设备每月累计维修时间超出24小时的,超出部分甲方按照如下方式扣除设备服务费: 。
3.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或退场,每拖延1日乙方应当按照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或检查记录未报甲方备案的,每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其他: 。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向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甲方住所地、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条款
1.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2.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合同签订地:
5.其他约定:
施工单位:(甲方签章) 设备服务单位:(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项目设备负责人: 项目设备负责人:
项目设备负责人身份证号: 项目设备负责人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设备的基本情况
施工设备服务单位: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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