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地区家居定作合同
BTHF——2018——0701 合同编号:
京津冀地区家居定作合同
为了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商品基本情况
第二条 定作设计
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小区物业、水、电、气、暖等的装修规定。承揽方应依据定作方需求在 时将设计图纸一式两份交定作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承揽方对设计方案提出保密要求的,定作方应遵守保密义务。设计图纸经双方确认后,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并重新书面确认。更改所造成的责任(延期交货、安装和费用增减及损失),由更改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定作方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定作方在签约时支付 元定金(不得超过全部价款的20%),余款 元应在 时付清。定作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揽方违约不能交付定作商品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定作商品交付
□承揽方送货 / □定作方自提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交货地点: 。
□承揽方安装 承揽方在 时完成定作商品的安装和调试。定制商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定作方应当自安装、调试完毕起 日内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安装地点: 。
第五条 售后 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合同项下的定作商品“三包”期限为 ,如出现质量问题,承揽方应承担定作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修期内,承揽方在接到定作方维修通知 日内,派专人免费维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坏,定作方应支付维修费用。
第六条 违约金
1.承揽方迟延交付定作商品的,应每日向定作方支付迟延交付定作商品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因定作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
2.定作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承揽方支付逾期支付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因承揽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付款除外。
3.定作方自提定作商品的,迟延提货超过 日的,应每日向承揽方支付 元的保管费用,但因承揽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
4、经法定家居定制商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定制商品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损失费等损失,并承担总价款 %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市场主办单位、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与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定作方执 份;承揽方执 份;主办单位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认真阅读通用条款、风险提示及承揽方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无误后再签订本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一、测量、设计与监督
1.承揽方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并按定作方要求制作符合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定作方认为承揽方设计方案及图纸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承揽方。承揽方接到通知后,应与定作方及时沟通,修改设计方案及图纸。
2.定作方有权对定作商品使用材料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检验,但不得妨碍承揽方正常工作。
二、安装与验收
1.定作方应在约定安装时间前为承揽方入场安装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2.承揽方在完成定作商品的安装后,应对定作商品质量自行检验,自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定作方验收。
3.定作方应在承揽方交付时对定作商品的定作商品基本情况、包装、有无外观瑕疵等进行验收,并对《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定作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并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4. 实木制品(实木贴面、封边、实木地板等商品)和天然石材存在自然色差及不同纹理是不可避免的。艺术玻璃图案比例、人工色差与样品略有差别,均属正常现象并非质量问题。
三、质量标准
1.定作商品涉及水、电、气改造的,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规定。
2.承揽方所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和其他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3.承揽方交付的定作商品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行业关于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定作商品为儿童家具的,应符合《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07)及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等标准的要求。
5.承揽方安装后应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四、违约责任
1.因承揽方原因导致定作商品未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承揽方应修理或重作。因修理或重作造成迟延交付的,按第六条“违约金”第1款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承揽方修理或重作后,仍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2.定作方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揽方;给承揽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定作方应协助承揽方完成工作。如因定作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方不能完成定作工作的,承揽方可以催告定作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经催告,定作方仍不履行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
4.设计图纸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因一方原因更改设计图纸的,由更改方承担延期交货安装、费用增加、损失承担等责任。
5.在部分或全部商品安装完毕后,若非因承揽方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货物需要多次拆卸、安装,定作方有义务协助承揽方安装完毕,因此造成的运费、人工等费用,由定作方承担。
6.承揽方或主办单位做出对定作方更有利的责任承诺的,按照该承诺执行。
7.在展销会或市场内签订的合同,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应在合同上盖章并留存本合同。定作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承揽方可要求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揽方追偿。
风 险 提 示
1.定作多件商品或者对定作商品有更细致要求的,可另附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但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举的项目和参数,以免产生消费纠纷。
2.定金是保证合同订立或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交易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使用定金规则。请在支付定金前,充分了解“定金”的法律概念,知悉违约的法律后果。如不想接受定金规则约束,建议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先付预付款”的方式。
3.在签署合同前,交易双方应当仔细阅读“违约责任”有关条款,充分了解构成违约的情形和后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违约金比率。
4.请定作方注意留存发票、收据、合同等重要交易凭证和资料,作为将来主张权利的证据。
5.请在充分考量费用成本、时间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6.家居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和其他主办单位在本合同中签章,目的在于证明本合同项下商品确为从本家居市场、展销会或其他主办单位处购买。定作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通用条款中“四、违约责任”条款第五项请求家居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先行赔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居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另外作出有利于买方承诺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其承诺执行。
7.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家居定作商品的“三包”期限及其义务、责任内容,对此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
8.通用条款第三条第5项中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为列举方式,承揽方只需提供其中之一,足以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即可。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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